首页 > 文件法规 > 通知公告

临汾市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服务指南

2020-01-15    

报备部门级别:市级

报备单位:临汾市水利局

承办科室:临汾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临汾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报备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报备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报备条件:1、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治理程度、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植被恢复率、土壤流失控制比等指标达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3、生产建设项目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申请材料:

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各2份。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2份。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2份。

4、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2份。

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247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补充说明:对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且土石方挖填方总量小于5万方的项目;以及征占地面积5公顷-10公顷,土石方挖填方总量5万方-10万方的项目,且无弃土。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办件咨询:0357-2023631   投诉电话:0357-2026255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临汾市水利局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86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晋公网安备 1410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