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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水利局关于建立水利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的公告

2024-05-29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发挥,及时发现和消除水利工程质量隐患,预防工程质量事故,现将投诉举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途径

电话投诉举报:0357-2025329

邮箱投诉举报:lfsjjgl@163.com

来访投诉举报:临汾市尧都区鼓楼东大街56号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

二、投诉受理范围

()受理事项范围

1.针对临汾市水利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水利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或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行为的投诉:

2.针对临汾市水利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有关工程质量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3.针对临汾市水利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类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咨询、建议和意见。

(二)投诉举报应符合的要求

1.投诉人应提供所在的单位、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便于开展投诉案件调查;

2.投诉人应明确投诉事由、诉求,并提供投诉事件基本信息,必要时出示相关证据;

3.投诉人应秉持客观公正态度,对投诉事由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有关方面调查处理所投诉的质量问题时应积极予以配合、协调。

(三)不予受理的范围

1.不属于临汾市水利局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投诉事件;

2.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作出决议的质量投诉事件:

3.投诉举报人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投诉事件。

三、投诉受理处置

(一)投诉举报事件接待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到投诉举报信息的人即为第一接待责任人,直至将该事件明确处置责任人。

(二)接件人员应对电话、来函、来访等方式的投诉举报进行登记,记录要全面、真实、具体、细致。对可以立即答复的一般性咨询可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按照工作职责转由各相关责任人调查处理。

(三)对投诉举报事件,接件人员应迅速做出回应,一般应于当日汇报相关责任领导,并指定投诉举报事件处置责任人,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四)投诉举报事件处置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对投诉举报事件的信息进行核实,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予以受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形成调查处理记录,并尽快完成处置;不予受理的,应经过分管领导、相关责任人讨论通过后,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将处置结果登记在册。

(五)对要求撤诉的投诉举报案件,经审查核实不存在隐患后,应准许撤诉并将情况登记在册。

(六)举报投诉事件接件人员和处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投诉、举报的相关信息,保障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

(七)举报投诉事件接件人员和处置人员应当做到依法办事,文明规范,热情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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