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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水利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解读

2022-05-10    

总体概况

内容包括六章,三十三条:主要围绕临汾市水利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安全保障和应用评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完善机制:全市水利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统筹推进工作。

贯彻举措:落实山西省政务信息化“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一城墙”。

适用范围:临汾市水利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安全保障和应用评估等,适用本办法。

水利政务信息化项目定义: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临汾市水利局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政务数据):指临汾市水利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单位各科室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水利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原则:坚持“整合是原则、孤网是例外”。

水利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要求:按照“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及“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强化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安排的联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管理体系:建立“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水利政务信息化管理体系。

主要责任单位:

依据《临汾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临汾市水利局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由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市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项目的预算评审、建设与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由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数据的汇集、存储、治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由山西省大数据中心临汾分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建设应用的决策支持、智力支持和数据支持由市数字政府服务中心负责。

临汾市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具体项目的建设需求及运行相关工作。局规划计划科统一负责市级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部门内部信息化整合和建设管控,统筹规划全市水利系统市、县两级水利政务信息化项目。临汾市水利发展中心网信安全科参与制定全市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协助实施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局各科室,可作为具体水利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或主体。

水利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承建临汾市水利局信息化项目。

涉及市、县两级共同参与的项目管理:临汾市水利局需要县(市、区)级水利部门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立项、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临汾市水利局应加强对县(市、区)级相关项目的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县(市、区)级水利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临汾市水利局的衔接配合。

第二章 规划和审核

临汾市、县两级水利部门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征求本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与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进行衔接。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市的要求,立足政府治理、民生服务、自身建设等需求,依据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申请材料,报同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分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滚动规划要求明确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形成项目整体方案。

规划审批要件  信息资源目录:项目实施单位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要求,明确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梳理各自政务信息系统的数据目录,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

临汾市水利局所有政务信息系统应纳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建设的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全口径统一管理。

临汾市水利局应全面核查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情况,在管理平台上完善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确保目录全面、准确。新建水利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将所有涉及的信息系统列入目录后按程序报批,未列入目录的,不予审批项目,不予安排建设资金,不予安排运维资金。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不得未批先建信息化项目,不得将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

项目实施单位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新建信息系统并对接的,原则上应按照数据对接标准对现有系统进行改造对接,不得新增建设项目及增加信息系统数量,确有需要的,应纳入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未纳入规划的水利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以及与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等要求进行前置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不再批准建设。未按照要求进行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的信息化项目,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临汾市水利局将不再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

水利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使用《临汾市市级政务云平台服务目录》中提供的服务,并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的公共应用支撑体系,不得重复建设。

资金安排:由省与市、县协同建设的水利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市、县(市、区)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建设和验收

采购方式:鼓励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市属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内容复杂、市属企业研发能力不足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

建设模式: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应用为着力点构建“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采用“大平台、小前端” 集约建设新模式,改变系统分散、“烟囱林立”的局面,做好增量项目和存量项目的衔接配套,促进政务信息系统快速迭代开发和集约发展,实现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的模式转变。

建设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签订正式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水利局和同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定期开展对照分析,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要在管理平台中填报项目进展,当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在管理平台中提交调整申请,省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后对项目提出意见,并进行相应调整。

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市场化机制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并向市水利局和同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及省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临汾市水利局规划计划科和临汾市水利发展中心网信安全科参与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成使用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

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应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控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市水利局和同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对未备案的项目,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年度预算结束后,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项目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同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 应用和评估

评估原则:“以效能为导向、以服务为中心”。

实施具体形式:通过资料审查、第三方评估、公众问卷等方式,对政务信息系统的计算、存储、网络等支撑和适配能力,以及用户满意度、政务效能提升程度、应用可持续发展水平、系统安全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项目实施单位应立足本单位职能,创新政务应用,提升应用效能,更好地用信息化手段服务社会公众、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以政务信息化提升负责领域内的政府治理能力和履职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定位: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大数据平台

水利政务信息资源产权:临汾市人民政府。

数据资产管理: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

政务信息资源的治理和维护:项目建设单位。

管理方式:市级政务云平台是,满足全市政务信息数据存储、整合、共享、开放等管理功能,全市各类水利政务信息化系统应当依托市级政务云平台进行数据治理。

项目实施单位已建、在建非涉密应用系统应向市级政务云平台迁移,统一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运行维护,已进入运维阶段的存量信息系统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由项目建设单位接管运维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和非授权使用、泄露政务信息资源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有关政务信息化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将处置情况和相关记录保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相关链接:临汾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临汾市水利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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