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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我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六条 本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市政务服务中心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主动公开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我市的有关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并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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