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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水利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部门在履职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水利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对拟公开水利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水利信息。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办公室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由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八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办公室对各部门提供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审查意见报局有关领导审定确认。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局法制办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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