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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水利局新闻发布制度(试行)

2017-11-03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把我局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准确、及时、严肃、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全市水利中心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正确引导、影响社会舆论,全面提升我局形象。

第三条  年初制定当年新闻发布会召开计划,报市宣传部门备案,按照计划召开。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新闻发布会以“市水利局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办公室应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报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登记机关审批。

第六条  涉及本局综合性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局领导同意后,由局信息中心审核,由有关部门准备相关文字材料,由信息中心把握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局长会议确定发布形式,报市宣传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擅自对外发布消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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