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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水利局关于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问题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的公告

日期: 2024-09-23来源: 临汾市水利局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发挥,及时发现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隐患,防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投诉举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途径

电话投诉举报:0357-2025329

邮箱投诉举报:lfsjjgl@163.com

来访投诉举报:临汾市尧都区鼓楼东大街240号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

二、投诉受理范围

(一)受理事项范围(影响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问题)

(一)机构配置和人员履职方面。主要包括: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等。

(三)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

(四)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方面。主要包括: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化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等。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主要包括: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

(二)投诉举报应符合的要求

1.投诉人应提供所在的单位、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便于开展投诉案件调查;

2.投诉人应提供投诉事件基本信息,必要时出示相关证据;

3.投诉人应秉持客观公正态度,对投诉事由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有关方面调查处理所投诉的安全生产问题时应积极予以配合、协调。

(三)不予受理的范围

1.不属于临汾市水利局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投诉事件;

2.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作出决议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投诉事件;

3.投诉举报人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投诉事件。

三、投诉受理处置

(一)投诉举报事件接待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到投诉举报信息的人即为第一接待责任人,直至将该事件明确处置责任人。

(二)接件人员应对电话、来函、来访等方式的投诉举报进行登记,记录要全面、真实、具体、细致。对可以立即答复的一般性咨询可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按照工作职责转由各相关责任人调查处理。

(三)对投诉举报事件,接件人员应迅速做出回应,一般应于当日汇报相关责任领导,并指定投诉举报事件处置责任人,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四)投诉举报事件处置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对投诉举报事件的信息进行核实,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予以受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形成调查处理记录,并尽快完成处置;不予受理的,应经过分管领导、相关责任人讨论通过后,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将处置结果登记在册。

(五)对要求撤诉的投诉举报案件,经审查核实不存在隐患后,应准许撤诉并将情况登记在册。

(六)举报投诉事件接件人员和处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投诉、举报的相关信息,保障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

(七)举报投诉事件接件人员和处置人员应当做到依法办事,文明规范,热情周到。

四、其他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问题还可通过水利部监督举报电话(12314)及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网址(https://supe.mwr.gov.cn)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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