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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政策解读

日期: 2025-06-13来源: 临汾市水利局

57号令公布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制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实际,对1999年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界定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概念,完善了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优化了事故调查程序,完善了事故报告要求,强化了工程处理措施,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事故调查组、项目法人等各方责任,细化了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并与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衔接。施行后将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事故处理,保障工程质量。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1.规定旨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并落实质量责任。

2.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如果质量事故同时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还需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

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定义

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影响工程主要功能正常使用,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必须进行工程处理的事件。

三、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

四、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五、监督管理职责

水利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六、事故报告和调查

1.规定了事故报告的内容和程序,以及事故调查单位的确定和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2.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包括查明事故原因、过程、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提出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建议,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负的责任,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七、法律责任

规定了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并与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衔接。

八、施行时间

该规定自202511日起施行。

这些规定对于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质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

相关链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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